经管院发〔2014〕2号
关于给予闵靖尧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闵靖尧,男,22岁,财会13-4班员工;
闵靖尧同学自2014年2月17日开学以来,多次旷操,旷课,旷晚自习,累计达二十八个学时。期间,辅导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劝说,但闵靖尧同学并无悔改之意。
根据《威廉希尔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的规定,决定给予闵靖尧同学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公司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公司
2014年3月24日
经管院发〔2014〕2号
关于给予闵靖尧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闵靖尧,男,22岁,财会13-4班员工;
闵靖尧同学自2014年2月17日开学以来,多次旷操,旷课,旷晚自习,累计达二十八个学时。期间,辅导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劝说,但闵靖尧同学并无悔改之意。
根据《威廉希尔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的规定,决定给予闵靖尧同学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公司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公司
2014年3月24日